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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善意人的定义(善意第三人与善意取得人的区别)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一、代理的体系及思维导图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

1、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1)自始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


2、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当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三、表见代理

1、民法上的表见(表现)原理简介


(1)表见代理、善意取得、表见债权人等(表见的原理:权利的外观在第三人看来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此事物的表面现象的正常人的推理的信赖将获得法律的保护。 如所有权是理念世界的概念,但占有的状态或出让人的陈述可能让该动产的受让人以为占有者即为所有者;占有是一种权利外观,具有权利推定的效果,受让人没有理由怀疑动产的占有者不是该动产的所有权人。基于对此权利表征的信赖所进行的交易应该得到维护。受让人的善意相当于取代了处分权,受让人的善意弥补了处分权的缺失发生相当于处分的效果。)


2、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民法总则》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进入到和相对人之间的受法律约束的法律关系之中)。


3、无权代理制度的构成***


(1)代理人客观上无代理权


(2)有存在代理权的外观(转化到相对人的视角: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问】是否要求此外观系由于本人原因造成?→通说认为,被代理人须有可归咎性(如业务经理离职后未及时通知相对方造成相对方对权利外观的信赖;私刻公章的行为则应考虑相对人相信的可能性大小)


4、 法律效果:相当于有权代理,使本人受约束。



四、狭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实施代理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例外情形,因此在无权代理的前提下应首现看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如果不属于才进入狭义无权代理的适用;即先看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再看171条,否则会产生思维的混乱




2、《民法总则》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更为严谨的表达应加上: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3、4款是17民法总则新增】***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解读


(1)被代理人的追人权:狭义无权代理中,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时,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属于准法律行为,会产生追认权受1个月除斥期间限制的法律后果——即除斥期间届满时,被代理认的追认权消灭。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问】既然善意相对人,难道不构成表见代理吗?


【答】根据体系解释,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要求被代理人具有可归咎性——如:一个普通人私刻银行公章(欺骗大众自己是银行代理方而出售理财产品),相对人因为其公章真实度极高难以辨认而购买。尽管相对人是善意的,也不能仅因其善意就构成表见代理。


(4)***第三款的责任条款系《民法总则》新增,相当重要: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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