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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资产吗(其他债权投资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


一、 裁判要旨与启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的出资形式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享有的公司债权也属于非货币财产。


双方债务均为金钱之债,且已到期的情况下,可按照《民法典》规定主张抵销,但以股东债权抵顶股东出资,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东公司主张以其对华粤宝公司的债权抵顶第三期出资,已通过股东会决议且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确认,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





二、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广东华粤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


案号:(2021)粤01民终654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粤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华粤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4756万元,股东为电子信息公司。


2018年6月25日华粤宝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变更公司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一期货币出资1160元,出资时间未2013年6月;第二期货币出资84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13年11月;第三期出资额为2756万元,出资方式为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2018年7月


债转股前,股东电子信息公司对华粤宝公司享有债权累计4047万余元,股东决定将2756万元债权转为公司实缴资本。


2019年12月17日,华粤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9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受理华粤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过程中股东电子信息公司向华粤宝公司申报债权余额1979万余万元。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有1500万元债权存在瑕疵,经华粤宝公司已向深圳华粤宝电池公司管理人申报为债权。





三、结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电子信息公司能否以其对华粤宝公司享有的债权(借款)抵销对华粤宝公司所负的出资债务。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驳回华粤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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