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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慰问物资管理条例(慈善总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工作,健全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服务保障机制,更好体现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爱护,推进见义勇为慰问、帮扶、救助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慰问、救助、帮扶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


  据悉,近年来,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共开展见义勇为节庆走访慰问活动89人次,发放慰问金121000元。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助学活动40人次,发放助学金109000元。见义勇为助力解困活动,医疗救助2人,发放医疗救助金40000元,创业帮扶2人,发放创业帮扶资金20000元。


  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慰问、救助、帮扶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州行政区域内受州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直系亲属;县级已确认或表彰的牺牲、受伤比较严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直系亲属。


  本州户籍人员在本州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受地州(市)、省级及以上表彰,已确认的牺牲、受伤比较严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直系亲属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救助、帮扶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 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慰问、救助、帮扶对象由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事实和依据,提供人员名单、事迹材料,及需慰问、救助、帮扶的对象家庭情况等材料。县级需要州级慰问、救助、帮扶的对象人员,按本办法第二条,材料由县(市)提供上报,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审定。


  经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慰问、救助、帮扶对象名单,并开展慰问、救助、帮扶工作。


  第五条 慰问、救助、帮扶活动采取入户走访、集中慰问、银行汇款及委托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慰问、救助、帮扶对象侧重于因见义勇为牺牲、受伤致残、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直系亲属。所需资金由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纳入年度计划,从州见义勇为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元旦春节、清明节、烈士纪念日、中秋国庆等节庆开展慰问活动。


  元旦春节慰问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每年原则上慰问20人以上,每人根据本人及家庭情况发放1000-2000元慰问金。


  清明节慰问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每年原则上慰问3人以上,向其直系亲属发放3000元慰问金。


  烈士纪念日慰问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且评定为烈士的直系亲属,每年原则上慰问3人以上,向其直系亲属发放3000元慰问金。


  中秋国庆节慰问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每年原则上慰问10人以上,每人根据本人及家庭情况发放1000-2000元慰问金。


  以上节庆慰问人员对象原则上照顾面,不重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对新发生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县(市)核定后上报,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10000元慰问金;对受伤比较严重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受伤程度,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以上慰问金;对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每人一次性发放3000元以上慰问金。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因病死亡或正常死亡的,由县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负责核实上报。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向其直系亲属发放3000元慰问金,家庭特别困难的发放5000元慰问金。


  第十条 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助学帮扶、脱贫解困、创业扶持等活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救助。


  医疗救助: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需要继续治疗的,每人一次性发放3000元以上医疗救助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直系亲属,长期需要就医吃药的,视病情病种每人一次性发放3000元医疗救助金;见义勇为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的,一次性发放5000元以上医疗救助金。


  助学帮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应届就读生,除认真落实好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外,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经县(市)核查上报,州见义勇为基金会凭(本科)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原则上给予帮扶。即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的,每人入校当年一次性发放3000元助学帮扶金;大学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发放5000元助学帮扶金。


  创业帮扶:见义勇为人员生活贫困,自主创业的,视其创业项目类别、大小及易难程度,州见义勇为基金会一次性帮扶创业资金5000-20000元。


  第十一条 党和政府有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按其要求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其他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持续救助、帮扶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谓直系亲属,系指法律规定的范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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