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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折线图(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的扣除标准)


解答: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问题2:卷姻厂将自产的卷烟用于个人消费需要交消费税?


解答:


需要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问题3:一个外国集团全资百分百控股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那么这家公司是属于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解答:


属于非居民企业,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问题4:个体户为户主交的社保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问题5: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必须开具发票?


解答:


如果是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的违约金,对于出租方来说就构成了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出租方不需要发票,也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是增值税不管是否开具发票,违约金都应按照租赁服务计算缴纳。


如果是出租方提前解约,承租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要开具收据就行。




问题6:开发商赠送物业费,扣除我的个人所得税,合理合法吗?


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赠送2年物业费(以后的物业服务也是该公司提供),此为前提。


最近销售突然告知我开发商方面无法直接免物业费,将折现打到我的银行卡里,我想着也一样就答应了。但是收到钱发现少了几百元,询问销售,对方解释是扣的个人所得税。


想问一下,这种操作合理合法吗?(个人觉得这种和中彩票之类的还是不一样的,毕竟以后我还是要向该公司交物业费,并且还需要自己把扣掉的几百块交齐呀。)


解答:


房地产公司赠送现金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合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问题7:公司在做产品直播时支付的“坑位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我理解企业找网红直播带货,签署的合约是一种代理佣金的合同,佣金的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坑位费” 销售比例提成。不管是固定金额的,还是变动金额的,性质依然是销售佣金。


因此,支付给网红带货的“坑位费”不能按照“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是应该按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同时,29号文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因此,“坑位费”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必须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以及按照限额扣除,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全额扣除。




问题8: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提供相关的税收条款?


解答:


应收账款属于会计上的“金融资产”,但是不属于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范围中的“金融商品”,因此,应收账款在转让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问题9:母公司给项目公司购买大型设备,记在母公司账上,记为存货,对方不同意调整,签字注册会计师怎么处理?


解答:


如果是母公司购买进来且没有使用的设备,在未销售出去前(包括销售给关联企业)作为存货核算,也并没有错,只是从母公司的个体财报来说是对的,因为购买这些设备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销售。当然,如果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购买的目的是想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可以在转销业务发生后通过编制合并财报来体现,但是在没有发生内部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合并也不需要对未发生的业务进行合并吧?


现实中,见过很多CPA对一些会计核算显得斤斤计较,其实人家企业会计核算虽然说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或者说甚至只是没有符合CPA认定的方式,但是最终结果并没有对当期会计损益、资产负债等产生影响,而一些CPA为了显示自己比别人更加专业,跟企业会计人员挣得不可开交。最终,只抓住并调整了无关紧要的,而对企业存在的虚假业务、虚增利润与资产等反而没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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