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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财政局下属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波)》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江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6月23日期间,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鸟集团”,股票名称“太平鸟”,603877.SH)拟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百”,600857.SH)在其总股本5%的范围内进行财务投资,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某平、副总裁张某红、总裁戴某勇、太平鸟集团子公司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鹏源资管”)总经理徐某辉、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副总经理兼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MC”)董事长卢某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重大股权变更制定、论证。2018年4月23日,宁波中百披露《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收到太平鸟集团与AMC子公司成立的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鹏渤”)《关于拟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起部分要约的函》,随后其股票停牌。


宁波中百2018年4月23日公告的宁波鹏渤要约收购宁波中百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宁波中百控制权变更,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对宁波中百股价有重大影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8年2月2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23日至4月23日。卢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8年3月11日。


金控公司持有AMC40%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江波时任金控公司董事长,2018年3月底卢某将AMC和太平鸟集团合作收购宁波中百事项告知江波。姚某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江波控制,先后分三笔转入资金共计395万元作为交易宁波中百资金。2018年4月10日至16日,江波共计买入宁波中百股票28.5万股,截至2019年1月11日,卖出7.45万股,成交金额68.3万元,实际亏损13.02万元。


江波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江波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近期太平鸟集团和宁波中百刚刚遭罚。今年9月19日,太平鸟集团实控人张江波就因违规买卖宁波中百股票被证监会罚款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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