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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网(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今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1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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