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企业法人电话骚扰(企业法人骚扰电话太多怎么办)

↑↑↑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编者按:




上期我们说完了


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大家get到了吗?


这期我们接着讲


民法典中的隐私权保护


搭配“法人食用”,效果更佳~










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必须先弄清楚


法律规定中隐私权的含义







关于隐私权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出现较晚,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承认隐私权制度,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企业法首次将隐私权确认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在此之前的隐私保护制度主要存在于司法解释中,而且都是将隐私置于名誉权范畴下电话进行保护。




例如最高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怎么办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又比如,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处理”。而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则专辟一个章节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规定,彰显新时代司法对公民隐私保护的重视。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规定的两个层面




一是享有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等不享有隐私权,主法人要因为隐私是与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之相关的是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依法享有的独处利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没有这种需求,而其保密需求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保护,基于此,民法典没有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隐私权。







二是隐私权的内容包含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四个具体方面。






- 现在可以回答李先生的疑惑了 -


答案是肯定的!私人生活安宁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范畴。




隐私权下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对于其日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扰、妨碍的权利。人都是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的,渴望与他人交往的同时,也需要独处,需要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太多保持私人生活的安宁,不被侵扰。可以说,私人生活的安定宁静是个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当然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侵扰。相关机构非法收集、利用李先生的个人信息,相关人员电话频繁多次致电李先生推销贷款、保险、培训产品等,侵扰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安宁,构成对李先生隐私权的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骚扰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太多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诉请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企业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




诉请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


实施侵扰行为,破坏他人生活安宁者,如不断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当事人的推销公司。同时,对于非法收集、利用、披露他人隐私信息者,如中介机构、经销机构、教培机构,也可依据隐私权私密信息遭受侵害向其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举个栗子






自然人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状怎么办态的权利,这种安宁状态遭受侵扰时,自然人有权直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或者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这就是民法典把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的现实意企业义。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既是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企业法发展,也是法律回应时代需求作出的改变,更是法律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体现骚扰。


漫画:沈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