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甲供材处理,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结算时扣减实际使用电费作为工程结算款
二、建设方向施工方开具转售电力发票
北京市税务局2018年7月23日曾经通过答疑明确由挂表单位直接向用电方开具电力发票:
提问: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答复内容:
您好,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三、挂表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可由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见附件2)。
(二)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三、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汇总表》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二)实际用电单位提供资料所载单价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是否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分割电量是否小于等于总表电量。
(四)开票金额是否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电能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税务律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专业的事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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