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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 经营范围(外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上海关确经营范围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经营范围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设立的联络、产品公司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在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在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代表处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外资规定办理。


设立程公司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外资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


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


3、企业代码登记代表处。


4、统计登记。


5设立、上海外汇许可证。


6、银行开户。


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


9、海关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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