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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契税的计税依据(以房抵债行为不是房屋买卖行为,不需要缴纳契税)


近两年由于大环境原因,导致房地产企业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这时房地产企业会与建筑企业商谈以房抵账事项。在以房抵账中,不同的涉税处理,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不动产产权过户到建筑企业。


不动产产权过户到建筑企业,房企业开具不动产发票给建筑企业,在“以房抵款”业务中,可以分为两个环节:


第一个是不动产抵入(购买)环节:


(1)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签订“以房抵账”合同(实务中可以签订往来款抵账协议,而尽量不签订“以房抵账合同,涉及税企争议的是土地增值税,下文有详细说明 )。


(2)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地产企业开具不动产发票,缴纳土增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4)建筑企业缴纳契税、印花税。


第二个是不动产抵出(出售)环节:建筑企业将不动产销售给第三方。


(1)建筑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建筑企业开具不动产发票,缴纳土增税(此是按销售旧房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3)第三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不动产产权未过户到建筑企业。


欢迎财友们评论交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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