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的适用范围)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湖南省委会主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


制定“合作社法”丰富合作经济形式



潘碧灵委员表示,“合作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用地域限于农村、主体基本限于农民、业务限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这‘三限’将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完全排除在外。”潘碧灵委员指出,有关合作社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尚不匹配,制定“合作社法”十分必要。


“比如,民法典明确将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列为特别法人的一种,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列举的合作社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该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潘碧灵委员指出,这就实质上将城镇的各类合作社排除在外,大大缩减了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的范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