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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扣缴义务的那些事~

扣缴义务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车船税,税种众多。其中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及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的交易业务较为复杂,涉税金额较大,不少税务干部及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存在认识盲区,容易导致税务处理不当,引发税企争议或涉税风险。

前两天看到朋友转发注明来源为《中国税务报》的一篇名为《这笔税款应由谁来代扣代缴?》的文章,文中举例,甲市税务局获取B公司境外投资方转让股权的信息后,迅速成立专项风险管理团队,跟踪开展风险应对。经与B公司财务人员约谈得知,B公司境外投资方A公司将持有的65%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收益4.8亿元。案例中,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其转让股权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为合同约定的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为该笔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税率征收,C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800万元。

这种业务并不常见,作者对这个案例的分析部分,思路清晰,结论正确,可见作者的业务功底也是棒棒哒。但是关于税额的计算时作者表述中用了“ 转让 收益 ” 4.8亿元的措词,此处的“收益”是否为 所得额 不得而知。如果此处的 “收益”为收入额,那么这个4800万元的税额就不正确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也就是说,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10%,才是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现在我把这个案例修正一下:B公司境外投资方A公司将持有的65%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收入4.8亿元。假定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为2亿元,该股权在持有期间没有发生按规定应对股权净值进行调整的减值或者增值。(不考虑税收协定),应扣缴的税款为(48000-20000)×10%=2800万元。

案例改成这样才好,各位小主,以为然否?

上面的这个案例,是涉外业务,有的税务干部或财务人员会想,我处于内陆地区,涉外业务基本没有,履行扣缴义务?不关我事!作者在此郑重地、负责任地友情提示,这种想法要不得!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共九项,只有一项“经营所得”不涉及扣缴义务。众所周知,履行扣缴义务会有手续费收入。扣缴税款的手续费收入要不要交增值税?领取手续费要不要开发票?拿到的手续费可以用在什么地方?要做好财税工作,扣缴义务的事都需要整清楚、搞明白,对不?更何况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未按规定履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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