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此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附上三只松鼠案例

2021年7月30日,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资料中披露,2020年12月,资本公积2.64亿元转增股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2020年12月25日,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股转增2.75839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60,000,000股。

2020年12月30日,根据审计机构确认,截至2020年12月25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264,214,286元转增股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60,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360,000,000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所在地税务局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纳税事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未来相关税务部门要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之合伙人补缴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个人所得税”“将督促该等合伙人补缴税款并督促员工持股平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注:

1、发行人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180号 01 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此问题一直有争议,实务中各种处理都有。其中,三只松鼠案例挺有意思。

附上:

三只松鼠(股票代码:300783.SZ)2019年6月3日公布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律师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证监会有一个问题5如下:

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纳税义务。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整体改制、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在律师核查结果中,有两处值得关注:

1、2014年3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000万元。律师认为: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当时公司尚未上市)。

2、2017年3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400万元,注册资本由3.06亿元变更为3.6亿元。律师意见为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未缴纳。

章燎源先生作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诺如下:“本人目前正在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延期缴纳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若有关税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本人缴纳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如发行人因未及时履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