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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如何缴纳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大不相同

我们都知道留存收益是指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的,当提取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用再提取,而任意盈余公积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取的准备金

大多数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主要目的是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等。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需要注意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说了这么多基础概念,那么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究竟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我们先看个案例。

豆豆有限公司由张某、李某两个自然人股东和可可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分别为40%、20%和40%。为了扩大资本总额,企业决定将100万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需要区分成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别讨论,张某、李某是自然人股东,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可可公司是法人股东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国税函〔1998〕333号和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均视同先分配再转增,就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即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时间为“作出转增行为的同时”。

对于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法人股东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合上述政策我们可以看出,盈余公司转增资本时,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作出转增行为时由企业代扣代缴,若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案例中的张某需要缴纳个税100*40%*20%=8万元;李某需要缴纳个税100*20%*20=4万元;可可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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