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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税局定额发票有效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截止日文件)


营改增后定额发票还能报销吗?定额发票有多长的有效期?这是不少朋友关心的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所以,定额发票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2016年5月1日前定额的发票显示的是地税局监制,营改增后(特别是7月1日后)前定额的发票显国税局监制,并加盖国税监制章。也就是说目前还有定额发票,合法合规的定额发票是可以报销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定额发票是有效期的,2016年5月1日以前印制的定额发票,一般延迟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各省国税批准,可以延迟到8月31日。提供港口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仍可使用定额普通发票,付款方是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的。只要是鉴别为真,并在有效期内的定额发票是合法的报销凭据。


上述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财务人员日常应该普及这些知识,能够退回去换开的坚决退回,不能够退回的视情况而定,如果发生的业务确属营改增以前的事项,应予以认可,但时至今天就算距最后的延长期都过了大半年,无论怎么也说不过去。


所以,随着时间推移,对于以前地税版的定额发票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去判断,基本上都可以拒之门外,对于延期报销的业务要予以甄别,跨期太久应由经办者写明理由,经审批后可以予以报销。


现在,会计小伙伴们都清楚了吗?定额发票最好在有效期内报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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