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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的非公益性对外捐赠支出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

自产的产品用于捐赠给当地村民,增值税按照公允价值缴纳了,那么计算所得税时,是否也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呢?也就是说,捐赠那部分的产品要按照市场价确认收入,而不是成本价,这样理解对么?




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 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 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举例来说:捐赠库存成本 80 万,公允价值 100 万,增值税税率 13%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93 万
贷:库存商品 80 万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13 万
这个 93 万要按规定标准调整扣除,在税法上要再确认调整纳税所得 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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