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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缴费19年第49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总额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职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


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保障金局关于发残疾人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保障金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上年申报表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就业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上年职工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税工资务残疾人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自1995年全面开征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申报表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在职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缴费残保金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申报事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工资2倍)”,按“上年在职就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二)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申报表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总额计算公式。


三、实施时间


缴费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在职的,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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