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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简讯2022年7月

1.印花税有效法规目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继续执行、废止、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三项税收协定的生效与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7日发布《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生效和执行时间。

中刚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7月6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征收的其他税收;《中安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中卢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3.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61号),公告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 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4.ETF纳入互联互通后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于6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2〕24号)。

《公告》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税〔2015〕125号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5.广东向制造业小微企业发放社保缴费补贴

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0号)。

《通知》明确在广东省注册、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费款所属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可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不超过5万元。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负责人表示,此次补贴通过大数据比对精准筛选了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补贴标准,主动将补贴发放至缴纳社保费的账户。对于未与税务机关签订扣款协议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主动向企业获取收款账户,直接把惠企红包打入单位账户。

除“免申即享”外,政策还明确了“主动申请”的流程。如由于欠费导致累计缴费月份不足的企业,补缴后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补贴。补贴集中发放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7月15日。符合申领条件但未收到补贴的企业,可在2022年8月29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补贴。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在2022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

6.调整深圳市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6月15日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2〕7号),调整自2022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通告》明确了调整后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66,689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 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6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2号)决定调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印花税调整如下:

合同类型

申报类型

申报纳税期限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按季申报

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应税营业账簿

按年申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不适用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可以按次的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另外,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资源税(除按次申报外)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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