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境外人员。
二、已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的,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三、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四、与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悉,目前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大体是申请人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
申请人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包括境外人员身份证件(护照)或境内工作居留证件、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相关测验合格证明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自律监管组织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最近5年境外任职机构工作经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