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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增值税减免政策(物业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时政专稿】


近日,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鼓励减免2022年承租农村集体物业租金的指导意见》:


一、减免对象


全市范围内承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进行认定。本指导意见中“服务业”是指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列的 14 个行业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F-S)。


原则上应以租赁物业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集体出租方应对合同承租方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二、减免标准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决定减免的,根据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减免(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减免的金额上限参照我市国资租金减免标准,即减免2022年3月~8月共6个月租金,执行时间至2022年底。


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上限基础上,统筹制定具体实施指导意见。


三、减免方式


具体减免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自行决定,主要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流转交易合同约定租金尚未全部缴纳,且尚未缴纳部分大于减免金额的,从后期租金中扣除相应减免金额。


流转交易合同约定租金已全部缴纳,或虽尚未全部缴纳、但未缴纳部分小于减免金额的,可由相关方进行协商,采取按照减免标准无偿顺延合同时间等方式。


四、减免程序


1. 承租方提交申请资料应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流转租赁合同,小微企业证明文件 (报表、社保等)、租金缴纳凭证等。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承租方申请租金减免时应提交对最终承租方的减免方案,应确保租金减免惠及最终承租方。


2. 村级集体物业租金减免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租金减免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参加表决人数和表决通过人数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因疫情期间不宜集聚开会,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可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e阳光”微信公众号、网站、有线电视等方式向全体成员公布。


3. 租金减免方案及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结果提交镇(街)农经部门审核备案。


4. 镇级集体物业租金减免按照《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执行,租金减免方案由镇(街)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讨论实施,并以一定方式向全镇(街)公示。


5.租金减免审核批准后,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应包括租金减免的金额和减免方式等。


五、其他事项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认识租金减免的重要意义,按照自愿适度、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租金减免。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方案公示、备案报批等程序。


2.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及时将租金减免政策及相关减免流程告知集体物业承租方,积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真正将政策落到实处,帮助承租方切实享受到优惠政策。


3.对此次疫情之前存在集体租金欠缴的承租方,必须先完成清缴,才可纳入减免范围;对存在其他违反集体资产交易合同行为的承租方,必须在整改之后才能进行租金减免。


4.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遇到的经营困难,应积极主动纾困解难,相关单位部门也要予以帮助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因租金减免影响年度考核业绩的,可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相应调扣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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