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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缓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非上市公司)2019年3月31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额合计5000万元,a公司打算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因a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税金额为5000万元*20%=1000万元,因自然人股东资金紧张,该如何操作?

经了解a 公司为一家科技公司,在2018年10月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第三条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通知中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因为a公司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的规定,所以a公司个人股东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分5个年度缴纳,通过时间换空间减低股东资金压力。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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