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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会计与税收规定

房产税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原值。但对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其土地价值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比如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土地价款是单独计入无形资产,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土地价值要计入房屋价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如果完全按照会计制度所确认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原则,因会计确认的房产原值不同,必然造成税负不公。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但考虑到个别企业土地面积大而房屋面积小的特殊情形,该文件同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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