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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勾稽关系中的纳税风险及税收处理

“投资收益”与“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关联“投资性资产”项目

1.有对外投资,无投资收益。

主要表现为: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项目有金额,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均为0,可能存在少记投资收益。

正确处理:居民企业之间投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未确认所得和损失。

主要表现为:利润表“投资收益”有发生额,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无余额,可能存在投资性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情况。

正确处理:增值税方面,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无偿划转的资产中如果包含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虽然不是有偿转让,但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契税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其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契税。

3.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表现为: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未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处理: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年初未分配利润”、利润表“净利润”、“计提盈余公积”关联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

1.自然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主要表现为:企业利润分配,会计账务处理时,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将利润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股息、红利、红利所得已支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正确处理:扣缴义务人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将利息、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该个人作为收入所有人,对其名下的利息、股息、红利有权随时提取,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未缴个人所得税。

主要表现为:纳税人未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而是将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处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实收资本增加,未缴印花税。

主要表现为:“实收资本”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增加,可能接受追加了投资,未补缴印花税。

正确处理: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摘选


作者:杜成娣、王文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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