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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企业谁来认定(什么情况下属于停工停产)


二、是否属于停工停产的情形?


网上有“专家”提出,因健康管理封控,员工被隔离期间无法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的规定,即停工第一个月支付原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生活费。


关于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的规定,是指: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生活费)。


那么,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或者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是否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情形呢?


“专家”们或许忘了此一时彼一时,仍然在骑驴找马、缘木求鱼!



1.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老办法还管用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约三十年前颁布的,是劳动法的系列配套文件之一。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社会转型时期,国企普遍经营困难,一大批职工下岗,人力资源市场不发达,下岗职工再就业成为一个老大难的社会问题;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刚起步,制度尚不健全;因此不能把下岗职工简单地推向市场,要给他们一定的过渡时间,需要国有企业为国分忧,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比如支付期间的生活费等。而且,当时国企在岗职工普遍工资较低,“第一个月的原工资”,比下岗生活费高不了多少,和现在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可同日而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为各省市陆续出台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供了“上位法”的依据。


今时不同往日,人力资源市场机制成熟,民营企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劳动关系依法协调已成为劳资双方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历经三个年头的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肆虐,受健康管理封控影响,企业无法开工、员工无法上班,这种情况还能简单套用“停工停产”的规定吗?老办法能够管得了新问题吗?


如果,脱离法律规定出台的时代背景来简单适用“停工停产”的规定,形同“耍流氓”,试图从教科书、故纸堆中寻找解决问题答案的任何努力,注定会失败,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只能实践中得来。


现在所处的疫情背景与三十年前的规定出台背景完全不同,协调劳动关系从依赖行政手段转向依法调控,再套用三十年前的老办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上海的疫情政策就明确,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这是在精准适用法律政策迈出的一步,提醒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停工停产”规定且不加区分地处理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问题。


有专家仍然坚持,当前适用“停工停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传染病防治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该条规定将“停工”列为疫情防控的紧急措施,目前,上海等地实行的区域封控、全员筛查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紧急措施”,企业因此停工、停业的,当然可以适用“停工停产”规定。


如果,区域封控、全员筛查尚可归为疫情防控的紧急措施,但是,政府从未公告过要“停工、停业”,反而反复强调“不封城”、“非重点区域不管控”,尽量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专家所称的 “停工、停业”紧急措施在哪儿呢?


2.如何界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


界定这一问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个问题:


如何界定“非因劳动者原因”?


从字面分析,“非因劳动者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企业方面的原因、第三方的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其中,企业方面的原因可以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战略决策失误、市场把握不准,导致经营亏损、产品滞销、客户流失、收入下降、现金流枯竭等等情况;第三方原因可以包括主要客户破产违约产生大量坏账,水电断供、被责令停业整顿、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政府调控措施等等情况;不可抗力原因可以包括自然灾害、战争、传染病疫情、法律制度和产业政策重大调整、征地拆迁等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原因不宜归入“非劳动者原因”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那么,企业因肺炎疫情而停工停业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属于“非劳动者原因”的情形。


如何界定“停工停产”?


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没有对“停工停产”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如何来科学界定“停工停产”情形?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


①从时间的角度。


“停”多久算是“停工”?是停一小时?停一天?停一周?还是停一个月?是连续性停?开开停停算不算停?还是累计停满多少时间算?


②从涉及的人群角度。


“停工”是针对企业内的全体员工还是针对个别员工?企业的所有员工都不上班当然算停工,但是,企业有几个员工在上班,算不算停工?还是按照多少比例的员工不上班才算停工?比例应该定多少?70%?80%?90%?


③从企业业务经营的角度


企业是全部业务停止还是部分业务停止?是指主营业务停止?是多少业务停止?70%?80%?90%?是按照经营流水算还是按照合同(订单)金额算?是按照会计的发生制还是按照权益制?


以上这些操作性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那么,所谓的“停工停产”就缺乏一个准确统一的判断标准,总不能在实务中大家随便拍脑袋吧?


3. 公平合理性的基础还存在吗?


现在的疫情防控形势下,简单地把“停工停产”规定适用于因健康管理封控导致企业无法开工、员工无法上班的情况,是否应当考虑其公平合理性的基础还存在吗?


企业老板说,又不是我不想开工,我也不想停工,但是,政府不准我开工,我不关门倒闭就不错了,还给员工继续缴社保,凭什么还让我支付工资?


员工说,既不是我主观上不想上班也不是我客观上健康状况不允许不能上班,是小区被封控客观上无法上班,又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比如餐饮、娱乐、旅游、宾馆行业),没有工资我的生活怎么办啊?


上述情况比30年前国有企业下岗情形复杂多了,公平合理性的价值考量更加多元化,如果简单地套用“停工停产”规定,将会带来以下一些问题:


①不同群体之间新的不公平。


疫情期间,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因各种客观情况无法上班的员工,企业也要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两类员工群体之间产生新的不公平,除非上班的员工可以得双倍工资,不上班的员工可以得一倍工资,企业会说:凭什么又是我躺枪?


②不同代际群体之间的不公平。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转轨时期,劳动就业和工资分配领域还是执行“高就业、低工资、低积累”的政策,大家的工资普遍不高,维持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后,所剩不多;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覆盖,如果员工一般没有工作岗位,很可能会生活无着、陷入困境;而且,当时的在岗职工工资和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差距不是很大,所以,“停工停产”规定:停工第一个月,企业支付原工资,第二月起支付下岗生活费。


③形成不劳而获的不良导向。


经过成熟市场经济环境的洗礼,公平竞争、按劳分配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今,在全民同仇敌忾抗疫形势下,因健康管理封控导致企业无法开工、员工无法上班的,不是倡导牺牲和奉献精神,而是简单套用“停工停产”规定,员工在第一个月可以获得原工资,第二个月可以获得下岗生活费(或最低工资),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不劳而获”的思想沉渣泛起,变相鼓励员工不上班还能拿钱,这与“零元购”何异?长此以往,最终的结果就是“养懒汉”、躺平族横行。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疫情肆虐的三年以来,已经深刻影响、改变了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社会治理思想、体制机制、法律制度都需要深化改革,才能自信地迎接新时代的新挑战。虽然,在劳动法律制度领域,七十年前的劳动保险条例仍在施行,这是劳动法的特点,但不能算是需要宣扬的优点;三十年前的药方还能治得了今天的病吗?如果,我们还固守“停工停产”的规定,来套用于当前疫情防控的情况,不能称之为“全面、辩证、发展”,只能称之为“片面、僵化、静止”,误诊的概率是很难避免的,误诊的结果不仅仅影响个别企业和个别员工,而是影响一大批饱受疫情打击的行业、企业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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