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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奖补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在再生资源行业引起一定的反响,那么,这次出台的新税政策对于再生资源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下面做一简单的解析。


年末岁初,40号文件的公布对再生资源行业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利用再生铜做铜杆的企业就出现了交易情绪的波动,部分修旧利废厂家开始向再生铜持货商施压,想以此压低再生铜价格,但从目前来看,收效甚微,同样的现象也发生在废钢铁行业。


怎样理解公告第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内容,需要重点理解。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发票。对于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加工准入的企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3%增值税发票,并开具13%销项发票。增值税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但是对于用户企业而言,由于成材销售是开具13%的销项发票,如果进项发票为3%,增值税增加明显,用户企业成本势必增加。


简易计税方法,又称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不含税收入乘以简易征收率。从计算公式可知,简易计税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一般计税可以用进项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文件的第二条指出“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乘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一条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所以,企业在落实这一条的时候,不要抱侥幸心理,一定要搞清楚细节。


另外,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一条必须明确其中的定义。


关于退税30%这一条政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以废钢为例,一是工信部再生资源准入基地,二是销售对象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布的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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