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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开户扣取费用做账(工商银行开卡后存钱怎么扣除工本费)

一、银行卡


1、银行卡的分类及其计息



2、单位卡


【提示】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 信用卡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①现金提取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


【相关链接】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②现金转账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③现金充值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提示】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3)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贷记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4.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5.银行卡收单


【解释】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1)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本地化管理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3)结算期限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4)风险防范措施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结算手续费



【提示】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二、预付卡


1. 预付卡的监督


(1)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


(2)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 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预付卡的办理与充值


(1)实名制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非现金结算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


4. 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要求


(1)发卡机构


①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②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③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持卡人


①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③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④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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