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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的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这里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 、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这里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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