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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两个公司账套合并会计分录怎么做)


  • 母公司境内上市,分拆子公司也在境内上市;
  • 母公司境内上市,分拆子公司在境外上市。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拆主体在境内上市的情形;后续文章将继续讨论分拆主体在境外上市的情形。


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实例有上海电气(2020)、成大生物(2021)等。其商业目的多为推动新的业务线的发展壮大,增加企业集团的业态完整性等。


对于分拆上市的企业来说,其拟分拆板块已经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运营层面的税务合规性相对可控。而最关键的税务问题就是,分拆上市重组环节的合规性。


分拆上市前的重组,最常见的安排是股权转让;相对复杂的也有企业资产划转、企业分立、吸收合并等情形。


一、 重组环节股权转让的税务关注


重组环节的股权转让,商业考虑主要是将更多同产业或同业态的企业置于同一体系下,改变多个主体分别持股的复杂结构。直接进行股权转让较其他重组模式有显著的好处,就是流程简单,交易后不会形成交叉持股的结构,亦不会因争取适用特殊重组税务处理而导致持股关系锁定12个月的掣肘情形。


当然直接进行股权转让,也会产生交易对价设定的税务风险。如交易对价设定不公允,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实操层面,较多的上市公司分拆安排,更多的是参照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股转交易;并未发生税务机关系统性挑战的先例。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特别是在分拆上市前提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对价的敏感性弱于个人股权的情形。但企业重组时,至少应该把控净资产这个最低口径;毕竟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披露度远高于一般企业集团的内部重组。此外,如相关资产为重组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价格过低,可能会影响分拆后的企业对外融资。同时,提请注意的是,特殊性税务重组并非一定比直接进行股权转让的形式节税效果好。本质上,特殊性税务重组是递延纳税的概念,转让方的持有被转让方的税基,以被转让方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从整个链条看来,在未来12个月后转让方再行转让被转让方的时候,总体并没有少纳税款。从而,在拟转让实体净资产较低且出资额较高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股权转让可能会带来更便捷效率的商业以及税务效果。


二、重组环节资产划转的税务关注


相比股权转让,资产划转、企业分立、吸收合并操作更复杂一些。但对于标的资产公允价值远高于净资产的情况来说,在企业集团分拆重组的过程中,采用上述相对复杂的交易模式,有机会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也经常为上市公司所采用。


在这三种重组形式中,资产划转更为常见。主要原因是资产划转可以在非直接持股的集团企业之间进行,且可以不支付对价。跨层级的资产划转可以减少企业重组的步骤,而不支付对价避免了交易之后交叉持股等不清晰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通过资产划转的形式可以一步交易完成资产T从公司M到公司N的转移,且不会影响公司N的控股结构。



但实操层面,资产划转可能遇到一些障碍。比较突出的是企业控股架构不满足100%持股要求以及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困难。


控股架构不符合比例的情况,如下图所示;公司A欲将公司M名下的资产划入公司N名下,便于后续分拆重组。但公司M系由公司A和公司B共同持有;也就是公司M和公司N并非由共同多家主体所持有,无法直接适用特殊重组政策。实操层面有两种应对的安排:或者公司B对公司N增资形成公司A和公司B共同持有公司M和公司N股权的情形;或者公司B对公司M减资,形成公司A成为公司M和公司N单一股东的情形。无论哪种安排,都有机会保障公司M和公司N之间的资产划转适用特殊重组政策。相对而言,由于公司N涉及到后续重组上市,公司B对公司M减资的操作商业上可能更为理想。但从税务合规角度,依然要注意公司B减资的对价合理性以及公司A对公司M和公司N持股的延续性等事项。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的问题,主要是源于现行的增值税免税范围仅限于若干重组类型: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仅仅从文意上看,资产划转落入上述任何一种类型都有难度;而税务机关是不倾向于企业可以自由扩大解释“等”的范畴的。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实操层面仍有企业就资产划转安排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采用的逻辑包括“业务合并”等较为粗犷的措辞;也有直接以“0元出售”的解释理解资产划转的。虽然较少遇到披露的案例对该等“理解”进行挑战,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企业所得税的划转政策出台于2014年(财税【2014】109号文件),而增值税的重组免税政策最新版本体现在2016年(财税【2016】36号文件)。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有意图赋予资产划转免税立场,则完全可以在2016年及以后的政策中体现。扩大解释或进行模糊化处理,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合规性风险,需要对此特别关注。


三、重组环节吸收合并的税务关注


企业分拆上市过程中,吸收合并也是较为常见的重组形式。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过程中,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能够精简企业层级,实践中多有操作的范例;包括上海电气等一些企业分拆上市重组都有吸收合并的安排。


从集团架构的角度看,吸收合并有向下吸收合并(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向上吸收合并(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平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其他集团公司)。体现在企业分拆上市层面,更多的是平行吸收合并。如上海电气的分拆上市就涉及到了平行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与资产划转相比,吸收合并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有机会适用优惠政策;整体税收口径是相对清晰的。但吸收合并要适用特殊重组政策的一个前提是,被吸收合并企业的股东要翻到存续企业上面。如果重组前结构复杂,重组后可能产生交叉持股的不明晰股权结构;而囿于特殊重组的限制,该等不明晰股权结构又无法在短期内调整(需锁定12个月)。此外,吸收合并安排下,被吸收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只有很小一部分可以在存续企业使用;如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存在较大未弥补亏损,同时考虑到对未来上市的财务数据影响,可能采取资产收购的形式更为合适。


在增值税方面,需要注意吸收合并后的增值税留抵转移;避免产生增值税方面的损失。


此外,在当前的特殊经济环境下,若干地区对企业迁址、吸收合并等有一定的实操限制。在分拆上市进程中,如涉及到跨区域吸收合并,应与被吸收合并地的企业主管政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避免工商等程序耗时过久,影响整个重组的进程。


四、重组环节企业分立的税务关注


与资产划转、吸收合并相比,企业分立并不是很常见的分拆上市重组类型。其原因有二:一是分拆上市前企业集团往往有多家实体,并不需要通过分立创造全新的实体开展业务;二是资产划转可以更灵活的实现资产、股权在关联主体之间的移转。



但企业分立仍然有其独特的优点。一方面可以给不同诉求的投资方“分家”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机会实现一定程度的“亏损减负”。所谓“分家”就是在拆分标的公司时,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诉求(如一方欲上市,另一方欲私有),将分立后的企业归属不同投资方所有。针对这种“分家”,需要注意的是,该等安排不符合特殊重组的要求(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无法适用特殊重组的递延纳税政策。


所谓“亏损减负”指的是,被分立企业可以“携带”一部分原企业的亏损,继续抵扣。该等安排一方面提升了被分立企业的财务表现(亏损减少),另一方面则可以保障企业原有亏损可以继续在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层面抵扣。而通过划转安排,是没办法把亏损带到新企业的。在这个意义上看,企业分立,对分拆上市的企业集团来说,也是有独特价值的;可以斟酌使用。


五、其他税务关注


除了以上的重组税务关注,企业分拆上市还面临其他税务挑战。如股权激励和优惠政策享受等。


在股权激励方面,欲分拆上市的企业,往往净资产规模较大而上市周期较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激进的或者灰色的安排往往难以保障税务安全。相对而言,将自然人直接落在拟上市公司,争取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实操层面,也有很多企业在上市之后方启动股权激励安排:彼时股权激励税负可能显著增加,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个人不会再担心企业无法按期上市等商业风险。


在优惠政策享受方面,需要注意企业在经过资产划转、合并、分立等安排后,可能资产、业务等方面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应进行评估是否还能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


六、小结


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业务在境内上市,主要面临的是企业重组环节的税务影响。鉴于上市公司规模体量均较一般未上市公司为大,而且合规性要求和披露水平也显著高于未上市公司,其分拆业务的重组税务事项需要特别关注。


直接股转、资产划转、吸收合并以及企业分立都是常见的重组安排;灵活运用可以有效的推动企业重组的进程,降低税务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享受特殊重组政策,有其先天优势,即“讲故事”容易为税务机关所接受;也就是合理商业目的被挑战的概率不高。但也应该看到,上市公司重组如需补税,都是相当规模,且会影响对外披露的。是否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及选择何种特殊性税务处理,仍需结合自身情况妥善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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