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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运行情况(资源税法实施以来情况报告)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公告》,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据悉,再生资源行业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该行业发展影响大的是增值税政策。由于税收政策不完善、回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影响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发展。


除了再生资源的税法范畴,《公告》明确了多个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续管理上,新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公告》主要针对废钢、废纸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进行税收明确,解决增值税链接不完善的问题。”徐向春表示,对于钢管行业来说肯定是利好,同时也有利于“双碳”以及环保目标的推进。“不过后续在实施细则和操作细节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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