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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没有收到一般劳务报酬)


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根据开票情况做账报税,也就是开了发票,就做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若是不开票,则不做收入,也不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不论开不开票都需要确认收入、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建筑企业收入的确定是按工程完工进度;


2、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是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建筑企业增值税上收入的确认需要看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与发票开票时间哪个较早。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更是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二条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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