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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增值税(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根据财税【2018】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超出此标准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应当为6%。


但是,是否就是6%呢?不是!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能否适用该条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否为该条规定的非企业性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其提供职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实质上不是企业,其性质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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