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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为营业税改增值税(某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经营业务如下)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实行预缴和汇缴管理。由于其日常运营中进项税额大,项目多,如果不实施针对性管理,企业容易在进项抵扣环节出现涉税风险。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在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同年,上海市国税局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对A铁路公司2014年1月~2014年9月30日期间税收情况实施检查。查实“营改增”后,该企业违规抵扣进项税额500余万元,该局依法进行了处理。此案的查办,对于税务机关掌握铁路行业经营管理模式,明确铁路运输“营改增”企业监管重点,颇有助益。


查前分析,确定检查重点


铁路公司一般实行三级会计核算制度:总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如A公司)和铁路运输公司的分支机构(主要是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站段),其中分支机构是财务核收与报账的主体。我国开展铁路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铁路企业涉及“营改增”业务主要有三大类:客运、货运和行包托运。


检查人员分析,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A铁路公司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与铁路运输服务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应根据规定比例就地按月预缴增值税,按季向上一级企业汇缴增值税。


因此,A铁路公司应将收取的运输进款根据固定比例(1%或3%)按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预缴增值税。A铁路公司还需按季度对运输进款、已预缴增值税、进项汇缴等数据进行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并报送至总公司,总公司按季度根据业务的实际税率集中进行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A铁路公司取得与预缴和汇缴收入相关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后,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需填制《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流转表》进行归集,再报送至总公司集中抵扣,即进项汇缴申报。


根据《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文)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铁路单据(货票或包裹票可换开,客票不得换开)需要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通过对企业财务制度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人员认为:A铁路公司在应税收入方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的可能性较小,主要涉税风险可能较易出现在进项抵扣环节。因此,决定将检查重点放在企业进项抵扣核查上。


实地调查,发现抵扣问题


检查人员调取A公司相关账目后,对抵扣金额进行了统计:A铁路公司有16个下属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较大(100万以上),其中财务处、物资采购办公室的进项税额最大,在总进项发票税额中占比达到90%以上。


经对发票内容归类,该企业进项抵扣发票内容主要为燃油、机车维修、机车设备、各类物资材料等,进项转出涉及发票内容主要为铁路线路用料、其他非应税项目等支出,其中铁路线上用料进项转出税额占总进项转出税额比例达到97.6%.按照财税〔2009〕113号文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中,铁路线路相关进项发票不得抵扣。


检查人员决定从材料进项发票入手,重点对A铁路公司下属财务处和物资采购办公室的进项发票抵扣情况实施进一步调查。


经查,A铁路公司将材料分两大类:一类是钢轨、轨枕、道喳等铁路线路专用材料;另外一类是垫板、螺栓等通用材料。A铁路公司的专用材料进项全部进行转出,而通用材料进项则全部进行了抵扣。


调查结果显示:A公司的通用材料在检查所属期间没有作任何进项转出,而财务处也未要求分支机构提供领用通用材料的清单资料对其进行核实,A铁路公司通用材料的进项抵扣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核实问题和所涉及税额,检查人员对A铁路公司工务大修段、工务段、高铁维修段、电务段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和主要职责,并将其工作与铁路线路进行关联度分析和比对,最终认定工务大修段、工务段、高铁维修段的材料消耗主要用于铁路线路。


经过调查取证,检查人员确认,A铁路公司工务段、工务大修段及高铁维修段从物资采购办公室领用的用于铁路线路的通用材料,以及工务段自行采购用于铁路线路的通用材料,在检查所属期间,均未按规定进行进项转出处理,A铁路公司通用材料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共计500余万元。


强化铁路运输企业抵扣管理


分析此案的违法特点和查办过程,总结经验,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铁路运输“营改增”企业针对性管理,防范涉税风险的发生。


应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政策辅导,统一其内部政策执行口径。征管部门可对企业进行针对性政策辅导,及时将最新“营改增”政策信息传达到企业,减少税企双方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同时,督促铁路公司加强内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监控,统一内部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对下级部门报送的进项汇总报表及业务资料加强审核,对进项发票业务源头加强管控,防范进项抵扣风险。


预缴单位和汇缴单位所属税务机关加强联动监管。预缴单位所属税务机关加强企业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审核,发现进项抵扣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发现违规抵扣进项发票,要求企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传递给汇缴单位所属税务机关。汇缴单位所属税务机关应注意分析各预缴单位的进项申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预缴单位核实排查,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告知各预缴单位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全面排查。


应加强铁路专票换开行为监控。建议征管部门加强铁路企业发票政策宣传,尤其是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在税收上的意义和区别,督促企业重视发票换开环节的风险管理,将内控制度执行到位。税务机关应加强铁路货票的换开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下游受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对企业接受铁路发票的抵扣数据加强监控,防范虚抵风险。


对铁路公司中间人进行台账管理。在目前铁路货运特有的中间人经营模式下,税务机关可要求铁路货运部门针对中间人建立管理台账。台账需包括中间人的详细信息、对应客户详细信息、业务信息等。通过将中间人与客户及业务进行对应关联,在实质上形成业务、发票和资金的完整链条,可降低铁路运输企业发票虚抵风险,也便于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


作者/上海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点评


帮助铁路运输企业完善内控制度


上海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杨富勇


相较其他行业,铁路运输业经营管理较为规范,收入核算制度相对健全。但“营改增”后,在增值税进项抵扣方面,企业财务人员往往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或工作疏忽等原因,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为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铁路业运输业“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应重点对进项抵扣项目,特别是企业用于铁路线路通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加大监控管理力度。


加强铁路运输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和辅导,及时解决企业在“营改增”后遇到的各类税收政策问题,确保将“营改增”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其二,帮助企业增强采购材料核算能力,建立各类物资材料(包括通用材料)的领用存管理台账,合理设计业务处理规则,对用于铁路线路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实施专项管理。


其三,帮助企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转出管理,降低增值税违规抵扣风险。同时,税务检查人员应将此类项目列入重点核查范围,重点核实材料去向,严把进项抵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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