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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核名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申请人登录本系统进行企业名称申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无需股东签字或者盖章,但申请人必须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填写与名称业务无关网上办事以及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组织形式。以成都市、县(市)作为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企业,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三)依托本系统,由申请人自主在网上进行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比对通过的,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自主申报并承担相关责任。申请人按以下管辖规定确定并正确选择登记机关:


1.住所不在高新区、天府新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局登记。


2. 住所在中心城区(不含高新区、天府新区)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市局或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


3. 住所在中心城区但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


4. 住所不在中心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


5. 高新区、天府新区企业在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网上记。


(四)网上申报企业名称经核准后,申请人须在核准之日15天内到登记机关换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申请企业登记,超过15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网上核准的名称,需重新申报。


(五)同一申请人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六)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内容,本系统不予企业使用,并自动提示“禁止类名称,不能使用”,申请人无法继续进行下步操作流程:


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四川省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如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工商行政管理局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名核名名称中大厅的字号不大厅能少于二个汉字;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核名名

(七)下列内容和文字属于名称负面清单的授权类内容,本系统自动提示“需提供相关授权材料”,申请人无法继续在网上进行下步操作程序,可提供相关授权材料直接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1.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文件的字号;


2.驰、著名商标;


3.企业名称在同行业中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供相同(近似)字号拥有者是该网上办事企业直接投资者的证明。


(八)由于国家关网上于名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不断调整中,本系统无法将禁止类、授权类内容,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全部囊括。申请人通过本系统自主申报的名称,系统未予通过的,建议企业重新选择;若申请人认为此名称并无不妥,也可直接到登记机关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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