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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案情简介


吴某某原系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单位职工,1987年11月,某某在单位下属某工作站房屋拆除重建过程中受伤,并于1999年4月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单位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吴某某于2007年6月经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退休手续。


2015年11月,吴某某因颈椎病、肋骨陈旧性骨折等原因入院治疗。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与此前的工伤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本案中,吴某某因旧伤复发,从2015年11月13日、2016年11月1日两次住院治疗,由此产生的合理的医疗费(扣除已经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由其单位依法进行支付。因2017年4月5日通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吴某某2016年的治疗作出了工伤职工治疗、用药与工伤因果关系认定,认为吴某某的损伤与该病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所以2016年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上述数额的50%支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单位给付原告吴某工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23051.51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应工发生暂时或永久认识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中,吴某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因公受伤,当时因政策、法律原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所以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实践中,大多数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纠纷。《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包括五项内容,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呢?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如何救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有30日的宽限期,逾期未缴纳即属违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为避免社会保险登记、迁移手续的麻烦,往往不急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付出惨重代价。有些企业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待正式录用后再缴纳也不迟。其实,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就面临违法。还有,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农民工不够重视,认为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为依据,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指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可以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身不能享受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支付相关费用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将为此面临各种强制征缴措施。


综上,工伤保险从根本而言,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责任风险与利益风险的社会化。用人单位应当克服上述几个误区,尽快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以免企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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