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劳务派遣工,先后被三家不同的用人单位派遣至同一用工单位、在同一地点和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按照在三家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向最新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1年合同,7年工
自2009年起,有三家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先后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王某某在陕西省某采油厂从事油井看护工作。
据采油厂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王某某与某城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某城公司指派王某某在某采油厂下属作业区从事油井看护工作,月工资2000元。
2016年2月,因某城公司未能继续承揽该油井外包业务,某城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某城公司就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及相关经济补偿金另行书面通知王某某,王某某签收确认。
2017年,王某某就经济补偿金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城公司支付其在某城公司以及在此之前的两家公司服务期间共7年的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失业金等。
仅与某城公司签订1年劳动合同,却要求支付其7年的经济补偿金,这合法吗?
2018年7月,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王某某关于7年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的相关要求。
先后被三家用人单位安排在同一岗位,该找谁?
记者了解到,王某某自2009年4月起一直从事油井看护工作,至合同终止日期2016年2月,共计 7年。而某城公司是2015年1月才登记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某城公司要承担王某某自2009年起至2016年止共7年的经济补偿,而其中6年的时间,该公司甚至还没有成立。某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前两家用人单位的“锅”不该由他一家公司来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法院对该起劳务纠纷做出判决,认为王某某非因本人原因从一家公司被安排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之后又被安排到某城公司,前两家公司未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王某某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故支持王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自2009年4月开始计算的诉讼请求,由某城公司支付。
这让某城公司相关责任人很是不解: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他与前两家用人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为何1年的劳动合同,却仍要向王某某承担7年的经济补偿呢?
对此,北京市某律所合伙人邹律师介绍:“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邹律师认为,本案中,该认定依据的规定是值得关注的,也是劳动者在维权时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王某某在同一厂的同一作业区从事同一工作长达7年之久,虽然其先后与三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均是以被公司指派的方式从事劳务派遣工作,所以,符合可以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可一并向最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补偿。
公司不仅要支付,还要按时支付
王某某可向最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7年的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有支付标准吗?
某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9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按照判决,某城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某城公司不仅要支付,还要按时支付,否则将要面临罚款。王某某作为一名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而公司作为法人,也承担了相应的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