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2019年39号公告增量留抵(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39号公告)

◎创客问题


自2019年4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创客档案◎


◎专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余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也就是说,泰科天润需要从2019年4月1日起,关注自己的留抵税额情况。如果其4月~9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依据39号公告享受留抵退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陈玉琢教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