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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关键词:2011年7月1日


因为《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7月1日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因此


  • 第一种情况:如果您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1年7月1日)参保并缴费的,到了退休年龄不满足缴费年限要求,请继续缴纳,直至满足条件,再领取基本养老金。
  • 第二种情况:如果您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就参保缴费了,实施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没缴满,也是继续逐年缴,但缴了5年还缴不满,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第一种情况: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比如A地2012年制度实施,当时62周岁的王大爷就可以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


  • 第二种情况: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比如2012年制度实施时,55周岁的李大姐,应连续5年缴费至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城居保养老金。


  • 第三种情况:在制度实施时,40岁的张大姐,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后,到领取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城居保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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