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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天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21〕4号


全文有效


2021.8.3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 3 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 3 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投入后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各企业营业收入及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非法人组织;


(二)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如企业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五条补助原则


(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情况进行确定;


(二)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综合经济贡献指标综合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综合排序,择优补助。


(三)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不参加排序可直接进行补助。


第六条补助依据


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该数据由市税务局提供。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基础补助额


1.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认定当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


2.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3.“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当年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4.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企业最终获得支持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最高比例给予基础补助额支持。


(二)增量补助额


1.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不进行增量补助。


(三)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 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书》;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三)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四)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还需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受理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时提交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的补助原则、补助依据和补助标准,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排序,自动生成拟择优补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结果。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批复立项。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批复立项。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研发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各企业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营业收入、综合经济贡献等数据,并对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虚报上述数据、涉嫌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于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按照我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1〕4号)政策解读


来源: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1-09-03 16:49


一、关于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 3 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二、关于项目申报条件


研发投入后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按一定比例对企业择优给予补助。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企业均符合申报条件。


1.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非法人组织;


2.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3.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如企业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解读:


其中“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指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统计年报报表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研发统计年报报表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如不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满足前三个条件即符合申报条件,且无需提供研发统计报表附件。


三、关于项目补助原则


补助原则用来确定企业是否能够获得补助支持。补助原则共有三条,明确了补助资金分配和择优支持排序规则。


1.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情况进行确定;


2.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综合经济贡献指标综合排名,两项指标各占50%,综合排序,择优补助。


3.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不参加排序可直接进行补助。


解读:


1.补助资金分配和择优支持规则解释


年度资金总额由“雏鹰”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三部分补助资金组成。其中“雏鹰”企业不参加排序均可获得补助资金支持;按照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获得补助的机会均等的原则,确定规上企业择优补助资金总额和规下企业择优补助资金总额。对于综合排名靠前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补助资金加和,资金加和在择优补助资金总额范围内的企业可以获得补助资金支持。


2.名词解释


“规模以上企业”指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求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下企业”指未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


“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指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除以企业营业收入的值(当营业收入为0时,以参与排序的规下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计算研发投入强度)。


“综合经济贡献”指年度实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缴总额之和(完税证明上税款所属时期为XXXX-01-01至XXXX-12-31,视同为XXXX年度实缴总额)。


“综合排名”指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指标排序位次与综合经济贡献指标排序位次之和进行综合排序所处的名次。(两个指标具有相同权重,当两家企业两个指标排序位次之和相同时,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排序先后确定综合排名顺序)


四、关于项目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用来确定单个企业可以获得的补助金额。即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 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基础补助额


(1)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认定当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


(2)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3)“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当年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4)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企业最终获得支持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最高比例给予基础补助额支持。


解读:


以某企业申请2021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为例,如该企业2020年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该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如该企业2021年通过“雏鹰”企业评价,按照该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若之后数年该企业仍通过“雏鹰”企业评价,不能再次以5%比例获得补助,但仍然可以按照其他补助比例直接获得补助。当企业同时是“雏鹰”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按照“雏鹰”企业的5%最高比例支持。上述各类型有效企业名单,市科技局将统一导入申报系统,企业无需自行填写。


2.增量补助额


(1)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不进行增量补助。


解读:


2021年为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不进行增量补助。以某企业申请2021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研发费用增长和下降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1.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的情况


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某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19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800万元;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20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为1000万元。那么,2021年度,该企业可以获得的补助如下:


2021年度获得补助


雏鹰/首次认定高企


国家科中小


其它企业


基础补助


补助比例


5%


2.5%


1.5%


基础补助额


50万元


25万元


15万元


增量补助


增长率


(1000-800)/800 = 25%


增量补助额


基础补助额50万元x增长率25%=12.5万元


基础补助额25万元x增长率25%=6.25万元


基础补助额15万元x增长率25%=3.75万元


最终补助


基础补助额 增量补助额


50万元 12.5万元=62.5万元


25万元 6.25万元=31.25万元


15万元 3.75万元=18.75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减少的情况


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某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19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800万元;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20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600万元。那么,2021年度,该企业可以获得的补助如下:


2021年度获得补助


雏鹰


国家科中小


其它企业


基础补助


补助比例


5%


2.5%


1.5%


基础补助额


30万元


15万元


9万元


增量补助


费增长率


(600-800)/800 = -25%


增量补助额


基础补助额30万元x增长率-25%x2=-15万元


基础补助额15万元x增长率-25%x2=-7.5万元


基础补助额9万元x增长率-25%x2=-4.5万元


最终补助


基础补助额 增量补助额


30万元-15万元=15万元


15万元-7.5万元=7.5万元


9万元-4.5万元=4.5万元


五、关于企业对填报数据真实性的承诺


企业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营业收入、综合经济贡献等数据,并对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企业填报虚假数据的处罚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涉嫌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全额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于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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