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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问题跨年度时间长,人数众多,政策性强,多年来还是不能全面而满意的得到解决,成了历史遗留下来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更是原民办教师日日夜夜所期盼的。 但是,原民代教师养老被纳入社保的范畴的仅仅是极个别地方。



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区)制订和落实的是养老补助,由于养老补助是以教龄津贴的标准发放的。而教龄津贴仍执行的是1986年的基数。60岁以上的原民办教师每月只能领取每一年教龄或8元、或10元、或20元,即使教龄20年,按最高的补助标准,一个月也就400元。这远远低于各地最低生活的保障水平。



作为一生贫穷,又没有一技之长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相当困难。原民办代课教师大都进入老年阶段,时不我待,迫切需要解决他们养老的后顾之忧。也唯有为他们补缴补办社保才是权宜之计。


其实,原民办教师的前身是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也有民办教师的“影子”,只是称谓的转化。将原民办、原代课教师纳入社保还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保障权,即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决定和文件之中,并强调“享受人权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原民办代课教师曾是事业单位教育部门的“劳动者”,理应将任教的时间视同缴费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笫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 患病; 失业; 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生育。 原民办代课教师,虽然是非编制教学人员,但他们在公办的学校任教,也是事业单位的一员,理应纳入社保体系。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第二款8条: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



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是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他们的问题还是要靠地方政府。据网友反馈信息和网上可以搜到的资料来看,湖北省、四川省、成都市及广西部分市县已经为原民代教师补缴补办了社会保险;浙江是在13年左右为城镇户口的原民代教师办理了社保。既然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既然也有了补办社保的先例,为原民办、原代课教师补缴补办社保,也就合理合法合情。2022年,仍期待这一政策的及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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