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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淮北消费税征收范围(2022年消费税征收范围)


查明事实


经税务部门核算,中蓝公司接受虚开进项发票共计1128份,金额合计700615568.06元,税额合计118861184.67元,价税合计819476752.73元(含运输发票45份,金额合计4057722.02元,税额合计446349.38元,价税合计4504071.4元;鑫宝公司燃料油发票32份,金额合计2964117.08元,税额合计503899.96元,价税合计3468017.04元)。对外虚开销项发票共计725份,金额合计705099894.55元,税额合计119866981.38元,价税合计824966875.93元。中蓝公司的虚开行为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374228792.68元,中蓝公司获取非法利润13862211.49元。


主要证据

淮北天勤税务师事务所淮天勤税字[2017]007号淮北市中蓝贸易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营业执照、执业证、情况说明:(1)淮北市中蓝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蓝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系伪造,该公司无委托加工业务发生。(2)中蓝公司购进货物为沥青、二甲苯、燃料油等,除燃料油外无需缴纳消费税,销售货物为石脑油、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应当缴纳消费税。按照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共计374228792.68元,其中石脑油199488225.70元、燃料油162618358.98元、轻质燃料油12122208.00元。(3)中蓝公司取得的货物品名为沥青、燃料油、二甲苯、混合芳烃等化工原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28份,金额合计700615568.06元,税额合计118861184.67元,价税合计819476752.73元;开具的货物品名为燃料油、石脑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25份,金额合计705099894.55元,税额合计119866981.38元,价税合计824966875.93元,上述销项、进项税额均已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品名和数量严重不符。


辩护观点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不具有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中蓝公司有真实交易行为,中蓝公司开具变更货物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蓝公司并非消费税纳税主体,不能认定中蓝公司的行为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报告中没有出示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证,报告内容带有主观判断不具有客观性。


裁判观点

一、本案有无真实货物交易的问题


张爱国供述,货一直在仓库里,最终的货是从最上游公司卖给最下游公司(大多是地炼企业),像中蓝公司这样在中间环节的公司,货是没有实际到这些公司的,只是通过《货权转移确认单》做了形式上的货权转移,货权转移其实就是一张纸,只是双方的一个程序,货一直在库里没动;郑歆供述,没见过中蓝公司的货物,没去核对过货物数量,也没听说过谁去核对货物数量;周某1、王某1、程某的证言证实,中蓝公司没有仓库,也没见到过货物;上下游公司相关人员证言证实,公司开展的业务均是中蓝公司提前联系好的,货物没有实际运输,都是做的形式上货权转移,货物直接运输到最下游;中蓝公司不存在货物运输,和淄博昊鑫、冠麟、星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发票及银行流水,是中蓝公司伪造的货物运输记录,同时用运输发票抵扣中蓝公司应交纳的增值税;中蓝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的银行流水证明,资金由最下游石油加工企业出,资金从下游一级一级向上支付,一直支付到最上游公司或回流到原出资的石油加工企业,资金在各中间公司的账户均“即进即出",资金流水不符合正常的货物交易流程。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中蓝公司与上下游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中蓝公司与上下游公司签订合同、货权转移单、制造资金转账流水实质是为变票做准备。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中蓝公司与上下游公司之间有真实货物交易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的定性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于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张爱国、郑歆为非法牟利,主观上明知中蓝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在客观上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货物品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中蓝公司伪造委托加工环节,没有缴纳消费税,直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下游石油加工企业在拿到燃料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逃避缴纳其在生产、加工石油环节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巨大损失。张爱国、郑歆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变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其行为均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蓝公司的行为未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网观点

本案的裁判思路混乱,机械适用“三流一致”原则审理虚开案件,且混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与纳税阶段。


被告公司虽未直接将货物交付至其买家处,但却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涉案物品的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涉案交付方式完全符合有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当然,以“三流一致”原则评判民事领域的交付方式,是大多数法院审理虚开案件时的观点。


错误认定虚开数额。如认为被告公司系无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其金额不应以进项和销项累积的方式计算,而应取其大者计算。


错误认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成品油的纳税义务人系生产阶段的纳税人,被告人作为中间贸易方,并不存在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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