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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四项服务(下列服务属于使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有)

“四项服务”销售占比50%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问:我公司是从事货物销售并兼营装卸搬运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卸搬运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50%,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对于第三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答复如下: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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