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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间(增值税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截止日是)


很多会计都在犹豫今年计提的加计抵减额,2022年1月还能加计抵减吗?还有2021年未享受的加计抵减,本月申报的时候能一起加计抵减吗?下面一一解答:




一、政策回顾


依据《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两项政策的截止日期都是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虽然官方还未发布正式延期文件,但是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界面已经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电子税务局加计抵减声明填写


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选择对应的模块进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填写销售金额后保存,提交。





注意:


1)如果涉及到2021年要补做加计抵减政策情况申明的情形,若本年度单位还未提交2022年度的加计抵减情况的申明,单位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补申请;


2)如果本年度已经提交了2022年度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电子税务局便不能补做2021年度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了,需要去税务局大厅办理。




三、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加计抵减声明提交成功后,进入到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先数据初始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里把前期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合并填写在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里"。







四、常见问题


1、问: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填写在附表四加计抵减表格的第3列,本期调减额。




2、问: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未及时享受,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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