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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斯诉赫登案|美国关税法中番茄应根据流行观点视作蔬菜

尼克斯诉赫登案

美国关税法中番茄应根据流行观点视作蔬菜


尼克斯诉赫登案(Nix v. Hedden),案卷号:149 U.S. 304(1893),是由美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争论点在于,依照1883年3月3日颁布的关税法,番茄应当被归类为水果还是蔬菜的问题。

在关税法中,进口蔬菜需要缴纳关税,而水果却不用。该案原告为约翰·尼克斯(John Nix)、约翰·W·尼克斯(John W. Nix)、乔治·W·尼克斯(George W. Nix)和弗兰克·W·尼克斯(Frank W. Nix),被告为纽约港海关税收员爱德华·L·赫登(Edward L. Hedden),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其强行征收的税款。

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支持被告方,他们裁定,根据其烹调方法和流行观点,番茄应当被视作蔬菜。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起草了判决书,在其中他写道:“引自字典的文字将‘果实’一词定义为植物的种子,或是植物中包含种子的部分。这些定义并没有倾向于说番茄是‘水果’,也没有将其和日常用语或关税用语中的‘蔬菜’区隔开。”

格雷大法官引述了多个最高法院判例,他认为如果词汇在商业或贸易中出现特殊含义时,法院应当采信的是其普通含义,词典不应被视作证据,而只是帮助法院理解和记忆的工具。

格雷承认在植物学中番茄被视为“果实”,但是它并不是当作饭后甜点而是作为主菜食用,因此应当将其视为蔬菜。为了证明其观点,格雷大法官提到罗宾逊诉所罗门案。该案中大法官约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也认为,尽管大豆在植物学上被视为种子,但在日常生活中却被视作蔬菜。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认为《关税法》所指“水果”和“蔬菜”是采用其日常含义而不是植物学含义,番茄应该被划分为蔬菜,征收关税。

我国增值税中,财税[2011]137号: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包括番茄;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第七章食用蔬菜0702,不归类第八章食用水果08;所得税中,财税〔2011〕26号:《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以案学法系列以历史上有名的《番茄税案》作为楔子,请大家把目光转到国内、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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