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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就四川省来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参保缴费。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二)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对上述三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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