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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改革,为什么要设置十年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改革,为什么要设置十年过渡期呢?我认为,这是一个具有改革前瞻性的思考与提问,也是理论性与专业性都很强的一个重要问题,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番探索与解读。

一、设置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是制度转换与规范统一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从过去的“单位保险”,向着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保险制度过渡,这是一项巨大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变革。具体讲,就是要将过去的退休费制度,也就是把按退前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做法,变革为与个人缴费水平相挂钩的体制机制与制度,这是具有颠覆性意义的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必然选择。

二.设置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是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与平稳过渡的现实需要。

退休费制度的传统做法,是以退前也是职业生涯的最高点工资收入,作为退休后的计发依据的,这也是工资替代率水平最高的养老待遇给付办法。而改革后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是与整个职业生涯全过程的平均缴费指数相挂钩。而且,新办法的目标替代率水平,也是按照三大支柱理论所设计的,其目标替代率水平仅达到60%左右。

三.设置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是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的必然要求。

通过新、老计发办法相比较,并按“保低限高”规定,进而确定退休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这种“保低限高”做法本身及其转化过程,就是高替代率水平,向低替代率水平的逐渐过渡,其中所以加持职业年金因素的意义,就在于发挥其对老办法替代率水平的综合平衡作用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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