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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浙江网上申报办税系统)


方建路的厂房办公室,至今还挂着此前丽水、景宁县市两级多部门颁发的“明星企业”等铭牌。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丽水中院终审判决景宁县三家单位赔偿企业损失705万。


2021年2月,浙江省高院提审该案。2021年12月底,在浙江省高院的积极调解下,7家企业调解结案。方建路一案则由丽水中院在2022年3月17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丽水中院在判决中表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仅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谋划好产业和项目布局,更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任何突破法律规定的优惠、扶持、允诺都不具有合法性。


丽水中院称,具体到本案,上诉人系受景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政策吸引而到景宁投资设厂,相关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及后续过程中对上诉人修建案涉房屋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并曾作出将案涉房屋合法化的承诺,却无法兑现;在新闻媒体报道相关企业污水排放和违法建筑后,又以整治污染及拆除违建等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违反法律亦有违诚信,应承担过错责任。


丽水中院表示,经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三个单位按照房屋损失的60%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厂房中的机器设备,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则上三个单位应当对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丽水中院称,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直接损失的金额。法院经综合考量,对涉案机器设备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扩大损失)酌情确定三单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案涉机器设备损失449万元;赔偿涉案房屋损失256万,共计赔偿70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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