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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细化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剔除事项标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细化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剔除事项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符合 2013 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计划》和 2016 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
划》的有关规则,具体内容和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公司细化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剔除事项标准,进一步加强了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
经营绩效,充分发挥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公司员工的激励作用,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次细化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剔除事项标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 虎 钟瑞明 杨春锦 余海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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