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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经营策略不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常律师:

您好!

公司近日告知我,因经营策略调整我所在的部门要精简人员,把我调至另外一个部门工作。我拒绝后,公司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与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请问: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呢?

答:

若仅仅是公司为了提高营收进行经营策略调整、您继续在原部门工作不会使公司花费高额成本,这种情形就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研讨会会议纪要三》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为了提高营收进行经营策略调整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然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您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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