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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官网商标查询处罚规则(商标转让)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商标侵权商标查询如果没有免责事由,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有三种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第一种 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二种 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在实务中适用较少)


第三种 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或仲裁员在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多种因素前提下,在500万元范围内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实务中也有权利人主张按照商标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并获支持的。商标民事纠纷的处理,倡导就赔偿和许可使用达成协议,化解矛盾,促成合作。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商标转让


(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处罚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规则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二)商标侵权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规则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商标转让以民事制裁。


(三)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如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通过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身没有主管故意或主观恶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数额小,违法持续时间短暂,违法行为规模及涉及的区域范围小,初次违法,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小,区域经济欠发达,自身经营规模小,经营困难,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采用非正常交易手段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五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六条规定,不予处罚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七条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种类或者选择商标查询较低的幅度予以处罚。


下列情形属于从轻处罚: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多个处罚种类时,选择单处警告或一个较轻的种类;


(二)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不含30%)进行处罚;


(三)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介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30%(不含30%)之间。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八条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减少法定的处罚种类。


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时,不选择并处罚款;


(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商标局次以下决定处罚;


(三)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


(四)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的10%;


(五)法定罚款数额无幅度规定,为确定数额的,在确定数额之下决定处罚。




三、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将涉嫌刑事犯罪。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官网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官网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商标局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处罚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 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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