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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分享|没按照增值税义务发生时点缴纳增值税被定义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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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介绍

2022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税二稽 罚 〔2022〕 12 号),广东***泵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工程已经竣工,双方已确认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2,165.37元。

02违法事实以及违法依据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2年1月至4月经营期间,在工程已经竣工,双方已确认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没有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1月份不列收入108,695.05元,2月份不列收入34,731.00元,3月份不列收入153,831.2元,4月份不列收入150,898.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2,165.37元【计算过程:(增值税销项税额51,557.7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07.60元)×100%】。

罚款金额(万元): 5.216537

03案例反思

1、针对上述案例,这个公司针对这个工程,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点是什么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条例,此案例作为工程服务企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是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所以税局在处罚的时候提出在工程已经竣工,双方已确认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也就是说,在工程已竣工,且双方已确认应付工程款,那增值税纳税时点已经发生,应该正常申报增值税,所以被定性为偷税。

很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按照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这是不对的,发票只是一个佐证,并不是增值税纳税时点。


2、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点是一致的吗?

答案肯定是不一致的,增值税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准,而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为准,这个就是税会差异了。

一般来说,企业为保证税会尽可能一直,所以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操过程中,确实存在预付款要求提前开票的情况,那像这样的情况下,预开票已经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了,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跟会计准则,企业并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所以开票的时候我们应给怎么入账呢?

1、收到XXX公司预付款10万。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2、对收到XXX公司预付款预开票。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100000/1.13*0.13=11504.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2

这个时候,财务在季度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会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不一致的情况,金税三期会出现预警,这个时候税局一般会通知企业进行差异说明。但是企业财务不要慌,把差异说明提交上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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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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